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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张茜)6月27日上午,由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渌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由渌口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铮出庭支持公诉,渌口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永安担任审判长。
经查,2023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禁渔期,于渌口区南洲镇湘江河水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鱼,当场被渔政部门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三重刺网2张、非法捕捞水产品41.7公斤。
经依法审查查明,田某某非法捕捞使用的渔网,为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第一类刺网的三重及以上刺网。“他使用的三重刺网,网眼小,捕捞强度大,小鱼进去了很难跑掉。这对幼鱼资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破坏了湘江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栖息地。”承办检察官介绍。
在依法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渌口区检察院还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的渔业损失及恢复费用评估结果,判令被告人田某某承担渔业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7500余元。
经开庭审理,渌口区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赔偿生态修复费用7500余元,用于在湘江水域增殖放流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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